Brand OS
RABY D&C · 芮比廣告行銷

服務條款

最後更新:2026 年 6 月 27 日|適用系統:ai.raby.com.tw

📌 使用 Brand OS(以下簡稱「本服務」)即表示您已閱讀、理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。本服務為企業對企業(B2B)品牌內容平台,僅供經審核入駐之授權客戶及其代表使用。

一、服務說明

本服務由芮比廣告行銷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72600600,以下簡稱「本公司」)開發及營運,部署於 https://ai.raby.com.tw。本服務整合人工智慧技術,提供品牌廣告文案生成、廣告圖製作、數字人影音內容、素材管理及廣告投放輔助等功能,協助授權客戶進行品牌內容製作與行銷。

二、適用對象與資格

三、帳號與登入

四、訂閱方案與點數(Bits)計費

五、退款政策

本服務屬數位內容與線上服務,點數一經成功扣抵生成內容後,因其性質無法回復,原則上不予退款。如遇系統錯誤導致扣點異常或生成失敗,本公司將協助補回對應點數或另行協調處理。如有爭議,請於發生後七日內聯絡本公司客服。

六、可接受使用規範

使用本服務時,您同意不從事下列行為:

七、AI 生成內容與智慧財產權

八、第三方服務

本服務運作過程使用多項第三方雲端與人工智慧服務以提供功能。各第三方服務之資料處理,依其各自之服務條款與隱私政策規範。詳細之資料處理對象,請參閱本服務之隱私政策

九、服務可用性與免責聲明

十、責任限制

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,本公司就使用者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所生之任何間接、附帶或衍生性損害不負賠償責任。本公司之累計賠償責任,以使用者於請求發生前三個月內實際支付本公司之費用總額為上限。

十一、終止與停權

使用者得隨時停止使用本服務,並可透過 Google 帳號設定撤回 OAuth 授權。若使用者違反本條款,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或終止其使用權限。服務終止後,相關點數與資料之處理依本公司公告之政策辦理。

十二、條款修訂

本公司得視營運需要修訂本條款,重大變更將透過系統公告、電子郵件或 LINE 通知授權使用者。修訂後繼續使用本服務,即視為同意修訂後之條款。

十三、準據法與管轄法院

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,以及與本服務有關之爭議,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,並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十四、聯絡資訊

芮比廣告行銷有限公司
系統管理員:YEN CHOULI(嚴周禮)
電子郵件:admin@raby.com.tw
電話:+886-912-441-787
公司網站:https://raby.com.tw
系統網址:https://ai.raby.com.tw